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甲等复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甲等复审(以下简称“一甲复审”)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保证质量,提高效率,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语用司函﹝2003﹞1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语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测试中心”)为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甲等复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测试机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甲等送审单位。国家测试中心和省级测试机构不接受个人提交的一级甲等送审材料。
第三条 一甲复审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甲等复审名单》(附件1)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文件格式为.xls表格,刻录成光盘提交。
2.《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甲等复审申报表》(附件2)纸质版一份,申报表上的照片应与等级证书上的照片同底。
3.一甲复审材料光盘,一式两份。光盘上应标明送审单位、送审时间和光盘内容目录。光盘内容应包括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一甲复审名单电子版和应试人的测试录音。每一应试人的测试录音为一个独立文件,文件名为与复审名单一致的应试人送审序号和应试人姓名(如:6刘帅),测试录音文件格式为.wav或.mp3。完整的测试录音应包括应试人姓名、试卷编号及全部测试内容。录音应音质清晰,音量适中,无明显噪音。
4.送审应试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表》复印件各一份,应包括各位测试员的评分记录及签名。
5.送审应试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应符合新版证书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测试须使用国家测试中心统一配发的测试用卷。省级测试机构应做好一级甲等送审的质量把关、材料整理工作。送审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测试用卷不符合规定的,国家测试中心不予复审,将退回材料或要求补充。复审完成后,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返还送审单位外,其他材料由国家测试中心留存建档。
第五条 省级测试机构应当在测试结束以后60个工作日内尽量成批、集中报送一甲复审材料,过期不予复审。国家测试中心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送审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以书面形式向送审单位反馈复审结果。
第六条 经国家测试中心复审,送审成绩和复审成绩在同一等级的,以送审成绩为准,确认为一级甲等,国家测试中心以书面形式向送审单位反馈复审确认名单,应试人信息录入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甲等成绩数据库。送审成绩和复审成绩不在同一等级的,送审成绩无效,按复审成绩确定等级,国家测试中心以书面形式向送审单位反馈复审意见。
第七条 经复审确认为一级甲等的,由国家测试中心在其证书上打印一级甲等复审确认标注,并加盖国家测试中心公章,交省级测试机构颁发给应试人。经复审确定为其他等级的,由省级测试机构根据复审成绩制作等级证书颁发给应试人。
第八条 一级甲等证书如有遗失,在距复审确认时间两年内,可凭送审单位出具的证明和补发的证书,向国家测试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国家测试中心在证书上确认盖章。新版证书启用后,不再办理旧版证书补发。
第九条 国家测试中心定期通报各省级测试机构一级甲等送审相关情况,并以此作为评估各省级测试机构普通话水平测试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一级甲等复审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甲等复审操作办法(试行)》(国语培﹝200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