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概况
现任领导
组织机构
支部活动
理论动态
教学团队
教师风采
教科研信息
教科研项目
课程思政
精品课程
工会工作
学团活动
上级政策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