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公务员应达到的普通话等级是三级甲等以上。
2.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甲
等;市级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乙等以上。
3.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应不低于二级甲等;讲授现代汉语、语音课的教师不低于一
级乙等;教辅人员不低于三级甲等;少数民族学校汉语课教师不低于三级甲等。
4.公共服务行业(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信息产业等)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如:广播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公关人员等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