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化字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2.异体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3.地名以1987年国家语委、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为准。
4.更改的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1977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为准。
5.字形以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6.部首以1983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汉字统一部首表》为准。
7.笔顺以1997年4月国家语委、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为准。
8.书写行款:横行的从左至右,竖行的应由右向左。